桂林理工大学报考政策解读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报考政策解读相关内容,小编在这里做了整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关于桂林理工大学报考政策解读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报考政策解读信息,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本文目录一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阳光高考政策,规范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保证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广西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桂林理工大学,英文名:Guil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代码为10596。学校创建于1956年,原为国家部属高校,1998年改制为中央与地方共建,日常管理以广西为主,是广西重点建设高校。办学性质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包括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专科生。
第三条 学校办学地点包括桂林市七星区建干路12号(桂林屏风校区)、桂林市雁山区雁山街319号(桂林雁山校区)、南宁市安吉大道15号(南宁安吉校区)和广西扶绥城南新区双拥路东109号(南宁空港校区)。桂林屏风校区和雁山校区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及本科生等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南宁空港校区和安吉校区培养应用型本科生和高职专科生等应用技术人才。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招生工作接受
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学校本专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要事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学校统筹考虑办学条件和各省(市、自治区)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就业情况等综合因素,结合近年生源计划落实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分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对生源不足和生源充裕省份(市、自治区),其招生计划的调剂按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 学校2020年预计招生11500人,其中本科约7500人,高职专科约4000人。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人数为准。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及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计划分为普通类、艺术类等2种类型,录取批次包含本科、高职专科各批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有关全国性增加分数投档的政策和规定,以考生投档分(含政策性加分)进行专业录取。
按照平行志愿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投档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我校在各省(市、自治区)公布招生计划的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各省(市、自治区)有规定的按照该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二条 对进档考生专业的安排办法:非艺术类专业考生在同一投档批次中,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时充分尊重考生专业志愿,不设专业“级差”,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原则进行录取,即同一专业志愿内按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安排专业,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需达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艺术成绩采用各省统考成绩,录取规则为:以综合分(综合分=艺术成绩×0.6+文化成绩×0.4)按高分到低分顺序(各省有规定的按照该省的规定执行),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者,艺术专业分优先,先安排志愿,最后从高分到低分调剂,直至完成计划为止。
第十三条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投档成绩、身体条件、志愿顺序相同的情况下,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优先录取:统考成绩高的考生;填报地质类、测绘类、水利类等专业志愿的考生;文科类专业语文、
英语成绩优秀的考生;理工类专业数、理、化成绩优秀的考生;获得地(市)级以上各类奖励的考生。
第十四条 身体条件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要求。
旅游管理类、
酒店管理专业受就业岗位聘用条件所限,原则上要求考生形体较好,五官端正,身高标准男女生分别在168厘米和156厘米以上,英语口语水平较高。
第十五条 报考建筑类等专业的考生须有一定的
绘画基础。
第十六条 所有专业(类)录取男女生无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我校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录取,按国家和广西自治区有关文件,参照本章程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英语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日语专业仅招收英语、日语语种考生。学校其它专业均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故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十九条 我校将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我校本专科招生网站在线查询。
第五章 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条 学校桂林本部普通本科专业(类)实行学分制收费。学校每学年初依照该专业(类)平均学费标准预收学费,学年结束根据实际修读学分及学分收费标准进行结算。预收学费标准如下:
1.艺术学类12000元/生·学年;
2.
建筑学类7000元/生·学年;
3.理学、工学、
经济学、管理学类6000元/生·学年;
4.文学、
法学类5500元/生·学年;
5.
农学类5000元/生·学年。
特注:大类招生专业,专业分流后,学费标准按照分流后相应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南宁分校普通本科专业(类)、应用型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学校每学年初依照该专业平均学费标准预收学费,学年结束根据实际修读学分及学分收费标准进行结算。各专业(类)预收学费标准如下:
1.普通本科:工学、管理学类6000元/生·学年;
2.应用型本科:工学类7500元/生·学年,管理学类65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南宁分校高职专科专业实行学年制收费。高职专科普通类7300-8000元/生·学年,高职专科艺术类90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住宿费以实际住宿条件和收费标准缴纳,住宿费收费区间为1000-2000元/生·学年。
第二十四条 以上各项收费最终以自治区物价局审批的标准为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备完善的奖、贷、勤、助、补、减、免、缓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先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入校后,学校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给予资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相应的桂林理工大学本科、专科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桂林理工大学官方网址为:
www.glut.edu.cn
;本科招生网为:zj.glut.edu.cn/zsw;专科招生网为:zsw.glutnn.cn。桂林校区电话:0773-5896575(兼传真),5891533;邮箱:zsb@glut.edu.cn;南宁校区电话:0771-5075888,5075889(兼传真);学校监督部门电话:0773-3563789,邮箱:jiwei@glut.edu.cn。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其他涉及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桂林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4号)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标代码为11824,办学性质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为专科,办学地点为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飞虎路9号。
第三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考招生工作,招生对象为参加202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其他类型招生工作请参阅我校相应招生工作简章。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校党委、校行政统一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要事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以广西为主,面向全国招生。学校2020年度普通高考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公布为准,并通过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四、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4号)和有关省(区、市)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美、劳、体全面考察,择优录取。
第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确定提档比例,原则上比例为1:1.05,具体比例依照生源情况及招生省份的文件要求制定。
第八条 学校执行各招生省(区、市)的高职高专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原则上按照已公布的各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学校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
第九条 各类型专业的录取原则如下:
(一)关于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专业的录取
学校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结合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安排。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优先录取获得地(市)级以上各类奖励或者具有艺术、体育特长的考生。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录取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做退档处理。
(二)关于艺术类专业的录取
1.我校的
艺术设计、
工艺美术品设计、
环境艺术设计、
摄影与摄像艺术、
音乐表演等五个专业为艺术类专业。报读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其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需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规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其中,艺术设计、
工艺美术品设计、环境艺术设计、
摄影与摄像艺术等四个专业采用招生省(区、市)的
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音乐
表演专业采用招生省(区、市)的音乐类专业统考成绩,我校不再另外组织校考。
2.在广西区内,我校执行广西招生考试院关于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对专业统考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艺术类高职高专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依照投档基准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的原则进行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考试成绩高的考生。在广西区外,学校执行各招生省(区、市)的艺术类专业投档规定,对专业统考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艺术类高职高专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的原则进行录取。
(三)关于
音乐教育、
舞蹈教育、
艺术教育、
美术教育专业的录取
报读我校音乐教育、舞蹈教育、艺术教育和美术教育专业的考生文化成绩应达到广西高职高专录取最低控制分数,同时参加广西的艺术类专业统考并达到合格水平,具体的对应关系为:报读音乐教育应参加音乐类专业统考;报读舞蹈教育应参加舞蹈类专业统考;报读艺术教育应参加音乐类或美术类或舞蹈类专业统考;报读美术教育应参加美术类专业统考。对于满足以上条件的考生,我校将按考生的文化成绩从高到低的排序进行录取,文化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统考成绩高的考生。
(四)报读我校广西农村小学全科定向培养计划相关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面试,录取原则将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专项工作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各省(区、市)各批次的录取工作结束后我校将不受理考生的退档申请。
第十条 我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一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名单将及时在我校招生网站上公布,录取通知书采用邮政EMS特快专递方式发放。
五、体检标准
第十二条 我校各专业录取遵照执行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建议身材过于矮小(男生身高不足160CM;女生身高不足150CM)、残疾或头脸部有明显缺陷等影响毕业后顺利走上教师工作岗位的考生慎重填报我校师范专业。酒店管理和旅游管理专业要求男生身高达到160CM及以上,女生身高达到155CM及以上。
六、收费标准及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我校的各专业学费及住宿费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文件核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取,并随专业计划向考生及社会各界公布。学校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生活困难补助等奖助学金项目,并开辟了勤工助学渠道,实现了贫困生奖助面的全覆盖,切实帮助生活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七、新生入学复查及毕业证书颁发
第十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无故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录取资格复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学生修完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颁发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并实行毕业证书的网上学历注册。
八、附 则
第十五条 学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考试、招生、录取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与本章程如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通信地址: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飞虎路9号
邮编:541199
招生咨询电话:0773-3975046
传真:0773-3975000
招生监督电话:0773-3975044
学校网址:
电子信箱:glsfzsb@163.co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桂林
电子科技大学,院校代码:10595。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广西共建高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与广西共建高校、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入选高校、广西重点建设高校,培养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高职(专科)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 学校现有桂林市花江校区、金鸡岭校区、六合路校区和北海市北海校区。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考全日制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招生工作副校长是直接责任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政策规定,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项,领导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负责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执行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编报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有关问题,组织对新生录取资格进行复查等。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接受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向考生和社会公布,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但原则上考生加分分值累计不得超过20分(部分特殊类型招生除外)。
第十二条 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 以内。平行志愿的省份(批次),若计划未完成则参加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的征集志愿录取;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批次),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非艺术类专业,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总分(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校根据录取情况调剂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当考生总分(含加分)出现分数相同的情况时,则按照以下排序规则排出位次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理工科类考生按以下规则排出位次:
总分(总成绩+加分分值)——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数学科成绩——语文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
文史科类考生按以下规则排出位次:
总分(总成绩+加分分值)——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
第十五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有关文件规定,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综合分=艺术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60%+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0%)。若出现综合分相同的情况,则按艺术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若艺术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参照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要求无色盲、色弱。报考我校
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的考生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78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8cm。
第十八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投档录取。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要求。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队、少数民族预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等类型的考生,按国家有关文件和学校的相应规定投档录取。我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不认可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
第二十条 我校各专业外语教学中,主要采用英语教学(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除外)。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外方合作院校均为英语国家院校,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统考外语语种限定为英语。
第二十一条 我校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学生入学一年或两年后,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在专业大类内确定专业。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录取时对考生性别、应往届均无限制。
第二十三条 录取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和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公布。
第五章 入学与录取资格复查
第二十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我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录取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并通报给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中学,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入学报到后,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录取的新生,应参加专业或特长复测,复测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复查报考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在校期间,一经发现并查实在高考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费标准
(一)普通本科专业按学分收费
新生报到时,艺术类专业预收12000元/人·学年,其他专业预收5500元/人·学年。
(二)应用型本科专业:
物流管理专业7000元/人·学年,其他专业7500元/人·学年。
(三)与印度国家信息技术学院(NIIT)合作办学项目:
网络工程专业12500元/生·学年。
(四)中外校际交流本科项目:国内学习期间,工科类专业22000元/人·学年,管理类专业21000元/人·学年;国外学习期间,费用执行外方标准。
(五)高职(专科):艺术类专业8500—9000元/人·学年;工科类专业7500—8500元/人·学年;经济、管理类专业7000—8000元/人·学年。
(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预科期间按学年收费:8000元/人·学年,升入普通本科专业后按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标准收费。
(七)少数民族预科班预科期间按所在培养学校规定的学费标准收费,升入普通本科专业后按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标准收费。
第三十条 住宿费标准
(一)桂林校区:学生宿舍分四人间、六人间、八人间和十人间,住宿费500—1550元/人·学年。
(二)北海校区:学生宿舍为八人间,住宿费1100元/人·学年。
第三十一条 以上各项收费最终以自治区发改委批复的标准为准。
第七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学校贯彻国家资助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并提供国家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临时困难补助等多种资助办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八章 招生咨询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针对我校全日制本、专科招生,我校面向社会开通招生咨询服务。
招生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73-2290010(兼传真)
咨询邮箱:zhaosheng@guet.edu.cn
学校网址:
www.guet.edu.cn
招生网址:
www.guet.edu.cn
/zs/
通信地址:广西桂林市金鸡路1号(邮编541004)
第三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杜绝一切徇私舞弊行为,并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773-2290659(兼传真)
举报邮箱:jub@guet.edu.cn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公布后,若与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最终以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高校选途网以上就是桂林理工大学报考政策解读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报考政策解读全部内容了,了解更多相关信息,关注高校选途网。更多相关文章关注高校选途网:
www.baoaidong.com免责声明: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